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辣眼睛!女子在草丛里卖淫30元/次!被民警当场抓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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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对男女在树林里“龌龊”被查处
“公安,我错了,千万别将这样的丑事讲给我家人听!”
来源:柳江警方
本案女子韦某和男子熊某被处以五日行政拘留,属于这里的“情节较轻”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这里的“情节较轻”主要包含两种情形,第一种就是已谈妥价格或给付财物,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;第二是初次卖淫、嫖娼,认错态度好,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;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。
如果卖淫嫖娼涉及以下情节,可能构成犯罪。
1.嫖宿幼女。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,不论幼女是否自愿,均应依照我国刑法规定,以强奸罪定罪处罚;
2.传染疾病: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、嫖娼的,依照我国刑法规定,涉嫌传播性病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3.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另外,对于卖淫、嫖娼之间达成的一方要给付财物给另一方的“协议”,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,自始至终不会发生效力。
因此,如果出现了事先谈妥价格,但事后却白嫖的情形,没拿到钱的另一方也不能向对方索赔。在《刑法》上,嫖资属于非法债务,白嫖的一方同样不构成诈骗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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